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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2022-09-14 15:560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司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公司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本政策中的公司,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公司所得税纳税人的公司等单位。

  

  3.公司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公司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公司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公司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公司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公司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公司在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公司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公司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2022年第4号)

  

  2.《》(财税〔2019〕2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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